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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12时57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县七里河镇刘温屯村附近时,遇到交警查酒驾。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毫克,达到饮酒驾驶认定标准。
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所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机非属性鉴定,结果为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对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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